作者:王岗 添加时间:2017-12-13 20:45:23 浏览:
第五章 电梯检验检测
第四十二条 电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客运索道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文体场馆、会展场馆、景区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
第四十三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定期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应当发放电梯检验标志。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四十四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告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检测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另行指定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或者组织专家对原检验、检测结果进行鉴定,检验检测或者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因电梯检验力量不足导致无法按照法定期限完成电梯定期检验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其他电梯检验机构实施定期检验。
第四十七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自己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单位的,相关单位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八条市、区(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电梯生产、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检验、检测结论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可以吸收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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