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添加时间:2017-01-03 15:31:31 浏览:
第四章 乘 用
第二十八条 乘客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安全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状态的电梯;
(二)违反安全警示乘用电梯;
(三)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四)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五)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六)拆除和损坏电梯标识标志、紧急报警装置以及电梯安全部件;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发生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突发性事件时,禁止乘用电梯逃生。
第三十条 乘客被困电梯轿厢内时,应当使用轿厢内报警装置、电话等通讯设备,及时报警求助。
第三十一条 乘客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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