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添加时间:2017-01-03 15:31:31 浏览:
第三章 使用、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自行管理,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应当书面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电梯所有权人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电梯钥匙,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保持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
(二)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标识,电梯检验、安全警示等标志;
(四)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制止不安全乘用电梯行为;
(五)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及时组织检修;
(六)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被困乘客实施应急救援;
(七)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预案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八)电梯停止运行时,及时检查电梯轿厢,防止电梯轿厢内滞留乘客;
(九)对已经停用的电梯,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违规使用;
(十)对运载家具、家用电器等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一)配置实时监控系统的电梯,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持电梯通道畅通。禁止加装防盗门等影响电梯安全、应急救援、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时,应当采用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材料和工艺,电梯轿厢重量的变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后,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新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变更后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所有权人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资质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聘用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维护保养作业。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维护保养单位任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异地登记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
第二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并经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二)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信息;
(五)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不少于四年;
(六)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针对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电梯,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七)公布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应急救援;
(八)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
(九)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协商确定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
第二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
禁止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降低维护保养质量,影响电梯安全。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更换电梯内维护保养单位相关标识。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负责落实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以及检验检测等电梯运行费用。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依法利用电梯张贴、播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优先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以及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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